根據《勞動法》規定,凡我國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、國家機關、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中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,都應訂立勞動合同。
(一)凡調入、招用到用人單位的職工自報到之日起,應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。勞動合同簽訂一式三份(職工檔案、職工本人、企業勞資部門各保存一份)。
(二)發生終止、解除勞動關系情況時,首先填寫《解除、終止勞動關系登記表》,經用人單位蓋章后存入職工檔案,再由用人單位填寫《解除、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》一式三份(企業、職工、調入單位(或失業保險機構)各保存一份)。接收單位憑《解除、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》辦理簽訂勞動合同手續;失業保險機構憑《解除、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。
(三)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,由用人單位與職工本人協商是否續訂合同,經協商一致,到期辦理續訂或終止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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